因弟弟范某明的举报,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县女子范丽梅被牵入刑事案件,延宕近13年历经多次审理,最近案件又有了新的进展。2025年6月7日,范丽梅的家属收到台安县法院于5月30日作出的重审判决,法院仍认定范丽梅构成职务侵占罪,但其侵占公司财产降为223万余元,因此刑期也降至四年三个月。此前,2023年11
2025-06-09 08:43:00 0
因弟弟范某明的举报,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县女子范丽梅被牵入刑事案件,延宕近13年历经多次审理,最近案件又有了新的进展。
2025年6月7日,范丽梅的家属收到台安县法院于5月30日作出的重审判决,法院仍认定范丽梅构成职务侵占罪,但其侵占公司财产降为223万余元,因此刑期也降至四年三个月。
此前,2023年11月,台安县法院一审认定,2009年1月至2011年1月期间,范丽梅在担任通正华公司现金员期间侵占公司财产253万余元,构成职务侵占罪,判处范丽梅有期徒刑四年半。
范丽梅上诉后,鞍山市中级法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于2024年3月22日裁定撤销原判决,将案件发回台安县法院重新审判。
范某明原是台安县通正华运输有限公司(下称:通正华公司,该公司已于2022年10月9日注销)的法定代表人。2012年,范某明向警方报案称,其亲姐姐范丽梅侵占公司财产。
2012年10月,范丽梅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台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范丽梅的丈夫周先生提供的多份材料显示,在此后近10年时间里,台安县检察院曾多次不批准逮捕范丽梅,鞍山市检察院亦认为范丽梅不构成职务侵占罪。直到2022年7月,因“发现新证据”,范丽梅再次被刑拘,台安县检察院也撤销原不起诉决定。同年底,台安县检察院向台安县法院提起公诉。
范丽梅的家属表示,他们不服重审判决,将再次上诉。
台安县检察院曾多次因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批捕。本文图片均由受访者供图
鞍山市检察院作出的《复核决定书》,认为范丽梅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警方曾四次报捕未获准
范丽梅的丈夫周先生告诉澎湃新闻,范丽梅今年55岁,家中兄弟姊妹三人,范某明是范丽梅的亲弟弟。
2007年3月,范某明的岳母出资成立通正华公司,公司股东为范某明、朴某哲,由范某明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业务主要有挂靠车服务、代收代缴各项费用、检车等。公司成立一两年后,范某明想让范丽梅来公司帮忙。范丽梅一开始不太想去,因为其有自己的工作。后来在其父母的劝说下,范丽梅才同意去到通正华公司当现金员。
周先生称,2012年10月,范某明向警方报案。同月22日,范丽梅第一次被台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2年11月28日,台安县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范丽梅涉嫌职务侵占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不予批准逮捕。同日,范丽梅被取保候审。
台安县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书》。
台安县公安局分别于2013年4月7日、6月20日、10月13日向台安县检察院提请批捕,台安县检察院分别于2013年4月17日、7月3日、10月28日决定不批准逮捕,理由均为范丽梅涉嫌职务侵占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在台安县检察院第四次不予批捕后,台安县公安局向台安县检察院申请复议。经复议,台安县检察院仍认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维持不予批捕决定。台安县公安局仍不服,向鞍山市检察院申请复核。鞍山市检察院复核认为,范丽梅不构成职务侵占罪,遂于2013年11月22日决定维持台安县检察院对范丽梅的不批捕决定。同月28日,因取保候审届满,范丽梅被解除取保候审。
检方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决定不起诉
时隔6年后,案件再次启动。2019年7月8日,范丽梅第二次被刑拘。同月,台安警方第五次向检方提请批捕,台安县检察院仍不予批捕。此后,范丽梅被取保候审。
2020年5月,台安警方直接将范丽梅涉嫌职务侵占案移送台安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台安县检察院两次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7月21日,因取保候审届满,范丽梅被变更刑事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台安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范丽梅在担任通正华公司现金员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大量侵占通正华公司资金。经审计,通正华公司在2009年1月至2011年1月期间收入大于支出408万余元。从审计报告明细看,通正华公司两年间正常收入管理费79万余元,支出30万余元,余额48万余元。期间,通正华公司三台挂车盈利154万余元。据此,范丽梅共计侵占公司资金203万余元。
同年10月,台安县检察院经审查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认为,案件仍存在审计报告证明力弱、证据未形成完整链条和体系、不能排除合理怀疑、涉案款项去向不明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情形,不符合起诉条件,决定对范丽梅不起诉。
警方第二次移送审查起诉后,一审法院认定构成犯罪
不过,该案并未随着台安县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而终结。
2022年7月2日,台安警方以“发现新证据”为由,将正在天津看病的范丽梅刑事拘留,这已经是台安警方第三次将涉嫌职务侵占罪的范丽梅刑事拘留。
这一次,台安检方批准逮捕了范丽梅,并撤销该院此前作出的不起诉决定。2022年10月8日,台安县公安局第二次将案件移送台安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值得一提的时,2022年10月9日(移送起诉次日),通正华公司注销。
台安县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间,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台安县法院于2023年11月24日作出的判决书显示,经审理查明,范丽梅在担任通正华公司现金员期间,未履行现金员义务,不如实登记进账、出账。经审计公司审计,通正华公司2009年1月至2011年1月期间收入大于支出408余万元。经该院审核认定,范丽梅任职期间为通正华公司及范某明的个人支出金额为154万余元。范丽梅侵占通正华公司财产253万余元。
台安县法院判决,范丽梅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责令范丽梅退赔被害人范某明、朴某哲经济损失253万余元。
鞍山中院发回重审后,台安法院调整侵占资金
范丽梅上诉后,鞍山市中级法院于2024年3月22日作出裁定:以原判决事实不清为由,撤销原一审判决,将案件发回台安县法院重新审判。
台安县法院于5月30日作出的重审判决显示,该院认为审计公司出具的其中一份审计报告可能存在损害审计独立性的情形,因此对该份报告不予认可。经审理查明,范丽梅侵占公司的资金数额为223万余元。法院判决,范丽梅构成职务侵占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及退赔范某明、朴某哲损失。范丽梅的家属表示,他们不服重审判决,将再次上诉。
重审判决显示,关于范丽梅及其辩护人提出范丽梅不具备犯罪构成的四要件、不构成职务侵占罪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经审,有证人范某明、朴某哲、周某春等人证言,范丽梅的供述、账目、审计报告等证据可以证实,范丽梅于2009年1月至2011年1月期间,实际负责管理公司财务、登记账目及资金收支等工作,履行公司财务管理职责,但其未对公司账目进行规范、完整、全面地登记和管理,并利用公司管理漏洞,侵占公司财物,其行为已符合职务侵占罪的犯罪构成。
范丽梅的辩护人认为,从程序上看,本案中,台安县人民检察院作出撤销不起诉决定有误,程序违法,导致一审判决不具有合法的基础,影响判决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从实体上看,台安县公安局在2022年重新侦查后的证据并没有新的证明内容,不属于实质上的新证据,无法与之前证据形成对应关系,对范丽梅犯罪事实更不具有证明力。 范丽梅在公司没有任何职务,与职务侵占罪的主体不符;范丽梅没有非法占有的意图,在通正华公司的帮忙性质也不允许其产生侵占的意图。此外,范某明将通正华公司注销后,意味着本案“被害人”灭失,且关键证据被毁,基本事实就此无法查清,无法达到刑事责任认定标准。
澎湃新闻记者 王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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