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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弄错CT 患者被误诊癌症服药3个月 专家:或不构成医疗事故

2025-08-22 09:50:00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刘文慧 徐婷婷 实习生 辛愿

“得知妈妈患了特发性肺间质纤维化后,我查询了资料,发现这个病可以说是慢性绝症。”说起母亲从外伤到意外确诊癌症的那天,翟先生对全家人伤心欲绝的心情仍记忆犹新。

这起因弄错CT致患者被误诊“绝症”的医疗纠纷发生于今年2月。翟女士因肩部摔伤前往四川省人民医院骨科就诊,在术前的胸部CT检查过程中,因另一患者误入检查室,导致该患者的CT影像被录入翟女士名下。临床根据CT检查结果作出特发性肺间质纤维化诊断,并给予尼达尼布进行抗纤维化治疗。医院发现误诊时,翟女士已服药约3个月。

事件曝光后,有网友表示,“医院整错CT不是个例”;有网友要求,“应该对医院判罚”;也有网友提出质疑,“这不算重大医疗事故吗”?今日,四川法治报法治会客厅特别邀请西南医科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医学与法学》期刊主编罗刚及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徐飞,解读医院误诊纠纷涉及的法律问题。

事件回顾

CT张冠李戴

患者按癌症治疗服药3个月

患者翟女士今年58岁,在被误诊“绝症”的半年前,她曾在体检时做过胸部CT,当时肺部并未发生什么病变。肩部手术结束后,她在四川省人民医院进行了数日住院检查,亦未发现明显病因,但最终还是确诊为特发性肺间质纤维化。默沙东诊疗手册科普信息显示,这种“绝症”多见于50岁以上人群,患者通常有吸烟史,常伴有用力时呼吸短促、咳嗽和耐力减弱等表现;多数患者的症状会在6个月到数年间逐渐加重,绝大多数患者会出现病情恶化,患者诊断后平均存活约3年至5年,一些患者诊断后存活超过5年,少数在数月内死亡。

翟女士的确诊为全家蒙上了一层阴影。在按医嘱服药约3个月后,翟女士再次前往医院复查,审核报告的医生在调阅上次的胸部CT时发现,两次CT图像不匹配,翟女士确无肺间质纤维化情况,此前的“绝症”系误诊。

得知真相后,翟女士之子通过四川省12345热线投诉了该事件。四川省人民医院在答复中说明,此事系另一名患者在翟女士被呼叫进入扫描间检查时误入其中并完成检查引起,当时医师已发现错误,并分别为该患者和翟女士重新检查并上传系统,但此前错位的CT已被记录到翟女士名下,并未被此后的正确CT覆盖,最终导致误诊。

8月19日晚,四川省人民医院发布情况通报,表示已积极与患者及家属进行沟通和协商,并主动为患者进行了相关检查,各项检查检验结果未发现异常。目前,医院已与患者达成谅解,事件已得到妥善解决。医院决定,责成相关部门进一步开展调查,依法依规对相关科室和人员严肃处理,绝不姑息;深刻汲取此次事件的教训,举一反三,进一步加强医疗质量安全管理,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专家说法

问题一:

翟女士事件会被认定为医疗事故吗?

公开报道显示,因医院误诊引起的医疗纠纷并不鲜见。2023年,广州患者“饭饭”因腿部疼痛就诊,被当地医院误诊为淋巴瘤,由此开启了长达两年的错误治疗。治疗期间,她先后接受6次化疗、25次放疗及干细胞移植,承受了头发脱落、体重暴跌至65斤、牙齿松动等严重副作用,甚至多次收到病危通知书,但肿瘤仍持续增大。乐观的“饭饭”将抗癌日常发布至抖音,成为了拥有13万粉丝的抗癌博主。

今年,“饭饭”转至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复查时,通过CT影像和病理活检才确诊为骨肉瘤——一种恶性程度极高的骨肿瘤,其典型“日光射线征”影像特征未被首诊医院识别。但此时,她的病情已进展至晚期,为阻止癌细胞扩散,“饭饭”在21岁生日当天接受右腿截肢手术,术后两个月又发现癌细胞肺转移,需继续靶向治疗。“饭饭”表示,作为一个普通人很难向拥有专业团队的医院方维权,等身体好一些后,她将考虑依法维权。

无论是翟女士的“绝症乌龙”,还是“饭饭”的抗癌之路,都是因医院误诊引起的医疗纠纷。该类纠纷中,严重的还可能被认定为医疗事故。

“2002年起施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将医疗事故定义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罗刚告诉记者,根据此规定,构成医疗事故必须具备以下五个要件:一是主体必须是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二是实施了违反医疗卫生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诊疗护理规范要求的行为;三是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主观上存在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过失;四是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后果,如身体损伤或功能障碍;五是过错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根据目前公开报道的信息,四川省人民医院称已经为翟女士的身体健康状态进行了评估,结果显示其身体状况无明显异常,也就是说目前来看误诊、服药并未对翟女士的身体造成明显损害,缺失上述构成要件之四‘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后果’,因此本次事件可能不会被认定为医疗事故。”罗刚分析道。

问题二:

患者身体未见明显损害,医院还担责吗?

罗刚指出,我国医师法第五十五条对医师的执业活动作出明确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执业规范,造成医疗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在翟女士误诊事件中,涉事医师没有查对确认检查结果的准确性,因此出具了错误CT报告,违反了诊疗护理规范要求。该行为虽因未产生明显的人身损害后果,可能不构成医疗事故,但仍给患者及其家属的身心健康造成了影响,因此可能被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罗刚分析道。

另一方面,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管理混乱,有严重事故隐患,可能直接影响医疗安全的,登记机关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罗刚认为:“该事件中,涉事医院没有将《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的‘查对制度’要求严格落实,没能及时识别并彻底删除翟女士账号中产生的不属于其自身的检查图像,最终导致了误诊,属于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执行不到位。鉴于未产生严重后果,根据上述规定,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可以给予其‘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问题三:

被误诊患者应如何维权并主张损害赔偿?

“尽管翟女士目前并未出现明显的身体损害,但其健康权等人身权益受到了侵害,有权向医疗机构主张侵权赔偿。”罗刚表示。

罗刚援引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相关规定分析道,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也应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因此,翟女士可主张医院方赔偿实际发生的经济损失,包括三个月的用药费、复检费、交通费及由此产生的误工损失等费用。”罗刚说,同时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因为医疗机构的误诊造成患者严重精神损害的,患者也可依法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罗刚表示,患者若与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发生了纠纷,可采取以下四种方式依法维权:一是医患双方协商,如患者和家属可直接与医院的医务部、医患沟通办公室进行协商解决;二是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请行政调解;三是向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等专业、独立的第三方调解机构申请调解;四是依法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另外,在深圳等部分省市,患者还可在与医疗机构达成仲裁协议的基础上,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罗刚提醒广大患者,无论通过上述哪种途径予以解决,完整的证据材料对纠纷化解都起着决定性作用,病历资料更是重中之重。因此,一旦发生纠纷,患者或家属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要求,依法复印并封存病历。同时,要注意保留就医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凭证,如医疗费、交通费、购买医疗辅助器械费等费用凭证。对于涉及医疗机构是否有过错、过错程度如何、过错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等专业性较强的问题,患者判断起来较为困难,建议患者或家属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出具专业鉴定意见。

问题四:

涉事医疗机构及工作人员可能面临哪些刑事风险?

尽管涉事医院在得知误诊后立即为翟女士进行了身体评估,确认她身体状况并无明显异常,但翟女士之子仍十分担心,母亲已经服药3个月,可能会给身体埋下隐患。那么,如果因误诊导致患者错误服药,造成不可逆的器官功能损伤等严重后果,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可能会涉及哪些刑事风险?

“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可能构成医疗事故罪,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徐飞表示,本罪系特殊主体,以翟女士误诊事件为例,涉事的放射科技师、出具诊断报告的医生及相关流程管理者都可能成为潜在的责任主体。但本罪没有单位犯,即医疗机构不成立本罪。

此外,《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第五十六条,亦作出了“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应予立案追诉”的规定。对于“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徐飞进一步分析道,本次事件中存在的患者身份核对疏忽大意、系统逻辑缺陷、诊断依据单一(未结合患者半年前肺部无病变的体检结果进行综合判断)等一系列违反诊疗规范的操作,都可能符合该条第六款“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常规的”要件。

徐飞表示,本条规定的“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是指造成就诊人严重残疾、重伤、感染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等难以治愈的疾病或者其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后果。至于患者可能出现的不可逆的器官功能损伤等损害后果,可以根据诊疗情况按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综合分析判断,明确其是否属于“重伤或者其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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